簡章簡述如下
資格條件:
(一)公務人員考試及格,經銓敘部審定委任第五職等以上(含)合格實授,並具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者。
(二)未曾受懲戒、行政處分;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及公務人員任用法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及相關法令規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任用後發現得撤銷)。
(三)未具雙重國籍或多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品行端正、具主動服務熱忱、協調溝通能力、注重行政倫理,並須配合學校業務需要,實施職務輪調。
(四)具有綜合行政業務相關知能,並具備WORD、EXCEL、e-mail等文書編輯操作處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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