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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列表

a710 - 公告 | 2023-02-21 | 點閱數: 140
一、依據苗栗縣政府112年2月10日府教務字第1120044843號函辦理。 二、苗栗縣教師轉任之規定: (一) 教師轉任係依據教育部100年5月5日臺人(一)字第1000066409號函規定:「查本部99年8月10日台人(一)字第0990127500號函略以,按同校教師轉任不同教育階段別或類科別教師,係以該校尚有可提供轉任之缺額為前提,倘教師職務出缺,而有依規定分發(公費生)、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保留名額之情形,該缺額自無法再由同校教師轉任;至學校於上開情形外仍有教師缺額時,則宜由學校經整體考量後自行審酌是否同意由同校教師經教師評審委... 觀看完整文章
a710 - 公告 | 2023-02-17 | 點閱數: 81
112年度教職員工暨跨領域人士浪漫日月潭單身聯誼活動
a710 - 人事室 | 2023-02-07 | 點閱數: 156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1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是依上開服務法立法意旨,並經銓敘部審慎衡酌後,對於公務員自行運用或一次性明確授權他人使用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所獲取之合理對價,係包括其從事薦證、代言、宣傳或行銷等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其行為不得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及服務法第15條第7項規定。 三、又基於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需考量... 觀看完整文章
a710 - 人事室 | 2023-02-04 | 點閱數: 87
一、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112年2月2日中選人字第1123750052號函暨行政院107年8月2日院授人培揆字第10700479351號函辦理。 二、選舉區外之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員工依規定不放假,但戶籍設在選舉區並具投票權者,得比照選舉區內員工投票日放假之規定辦理。至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其放假及工資給付等事項,仍請依主管機關勞動部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