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職場霸凌」指在工作環境中,個人或團體對於上司、同事或下屬進行不合理的欺凌行為,包含言語、非言語、生理、心理上的虐待或羞辱,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沉重的身心壓力。
(二)本市訂有「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如同仁遇有職場霸凌事件,可依據前開注意事項提出申訴,本校申訴管道如下:
1、申訴受理單位:人事室
2、申訴電話:03-3572699分機710
3、申訴電子信箱:pa038@mail.jgjhs.tyc.edu.tw
備註:「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 業注意事項」前經本府 111 年 5 月 2 日府人考字第 1110099044 號函頒,現為強化員工保護,營造合理友善公務職場使其安心 投入工作,依行政院 113 年 11 月 20 日院授人綜字第 1131002041 號函進行修訂,修訂重點如下: (一)縮短調查時程,處理期限調整為 1 個月,必要時經機關首 長同意得延長 1 個月。 (二)專案小組委員外部專家學者比例不得低於 3 分之 2。 (三)明訂對於在職場霸凌事件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 擔任證人、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 差別待遇或予以不利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