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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4項規定:「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上開所稱「所任職務」以公務員所任本職職務為限,尚不及於兼任職務;惟仍應注意利益衝突之迴避」
a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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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2023-10-14 | 點閱數: 172
詳如附件
1) 銓敘部112年10月6日部法一字第11256217411號令影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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