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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a710 - 公告 | 2023-08-31 | 點閱數: 92

主旨:有關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於111年6月22日修正 後,公務員兼職所領受之報酬是否受「軍公教人員兼職費 支給表」(以下簡稱兼職費支給表)規定限制疑義一案。

說明:

一、查兼職費支給表規定略以,軍公教人員基於法令規定或經 權責機關核准有數個兼職者,每月最多得領受2個兼職費, 總額以新臺幣(以下同)17,000元為限,單一兼任職務兼職 費領受每月以8,500元為限,但兼任公司常務董事或常駐監 察人每月以12,750元為限;又依法令奉派或經服務機關 (構)學校許可,兼任行政法人、公司及財(社)團法人、依 人民團體法等法律規定所組織之團體職務,其兼職費均應 依本表辦理。另附則九規定,經權責機關核准之各機關 (構)學校接受委託研究計畫之工作人員所領受之研究津 貼;公立大專校院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者)、中央研究院 院長、副院長及研究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依規定兼職所領受之兼職費個數及上限;以及各公立醫療機構遴選醫師 依法令支援其他醫療機構及巡迴醫療、兼任檢察機關法醫 師及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校醫師或依山地離島醫療改善方案 提供醫療服務參加應診所支應診費,不受本表規定限制。

二、復查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服務法第15條規範公務員兼 任他項公職、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等各項兼職相關規定,並增訂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 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等例外規定。又銓敘部112年7 月7日部法一字第11255919391號令解釋該法第15條規定 「同意」、「備查」之適用情形,其中各類領有報酬之兼 職工作處理程序區分如下:

(一)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依法令兼任公職、領證職業及 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兼任教學或研究工 作;以及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

(二)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具 有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而兼任領證職業或反覆從事同種 類行為之業務,且未影響本職工作;以及於法定工作時 間以外,從事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 工作。

(三)免經備查: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具有社會公益性 質之活動而非經常性、持續性或屬一次性之工作,亦未 影響本職工作;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一次性之工 作,亦未影響本職工作;以及兼任屬一次性之教學或研 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亦未影響 本職工作。

三、以兼職費支給表係以軍公教人員基於法令規定或經權責機 關核准兼任相關職務之兼職報酬為領受限制。配合前開服 務法修正,有關公務員從事兼職工作所領受之報酬是否受 兼職費支給表規定限制,說明如下,並請各機關本權責覈 實審認:

(一)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之兼職,除兼職費支給表附則九 所定不受限制之情形及原即不受兼職費支給表限制之費 用(例如:經服務機關【構】學校許可兼任教學工作所領 受之講授鐘點費、稿費、審查費、出席費、監考費及閱 卷費等)外,其兼職報酬應受兼職費支給表規定限制。

(二)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或免經備查之兼職,以其兼職態 樣多屬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未影響本職工作,從事具 有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非經常性、持續性(含一次性) 之事務,服務法既已就是類兼職管控密度予以放寬,爰 其兼職報酬不受兼職費支給表規定限制;至服務法增訂 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等 情形,考量其獲取報酬之情形該法已明定,自不受兼職 費支給表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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