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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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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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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數:
227
轉知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2)年4月17日以衛授疾字第1120200298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4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53856號函辦理。 |
(一) |
刪除公共運輸及特定運具:鐵路、捷運、纜車、公路客運、市區公車及計程車、空運及海運(以上包含運具及場站)、復康巴士佩戴口罩之規定。 |
(二) |
調整列舉下列指定場所室內空間應全程佩戴口罩,有飲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佩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等情形可暫免佩戴口罩: |
2、 |
醫事機構:藥局、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助產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居家護理機構、居家呼吸照護所、護理之家。 |
3、 |
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
4、 |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及團體家屋。 |
三、 |
餘請貴校依本局112年4月17日桃教體字第1120034310號函(諒達)辦理。 |
四、 |
檢附旨揭公告1份,亦可逕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首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新聞稿及疫情訊息>公告項下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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