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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10 - 人事室 | 2022-10-13 | 點閱數: 3142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1年9月16日總處培字第111302867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二、人事總處配合本年9項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程,業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函釋規定,統整「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機關首長任用或遷調人員限制規定一覽表」,請各機關學校依上開規範辦理。
三、旨揭人事凍結限制範圍說明如下:
(一)依銓敘部86年3月31日八六臺法二字第1426372號函規定略以,人事凍結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之限制,「以機關首長任免權責範圍內為限」,除指機關首長本身法定任免核定權責或被授權之機關首長本身核定任免權責範圍外,並包括該首長陳報至上級機關首長之人事任免遴薦權及該機關所屬下級機關首長陳請核定之任免權在內。
(二)各機關約聘僱人員(含職務代理人)及臨時人員,請依前述相關規定限制,於人事凍結期間不得新進用渠等2類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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