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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10 - 人事室 | 2022-04-08 | 點閱數: 121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年4月7日桃教中字第1110031519號函辦理。
二、查「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13條第2項:「前項教師,未在規定期限內至介聘學校報到者,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無故未報到者,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議處。」。
三、教師於申請111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前,務必審慎考量。若有違反規定事項者,將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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