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108年2月12日府環永字第1080032962號函辦理。
二、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三、為積極推動環境教育並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品質,鼓勵各機關、團體運用本市環境教育場所進行戶外學習。
四、本市14處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內容包含環境定向運動、友善土地、水資源環境認識、節能綠建築、資源再生、食農教育、文化保存、埤塘生態等,寓教於樂且富內涵,相關環境教育課程及活動,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