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特教組辦理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申請,凡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依特殊教育法規定經桃園市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並經就讀學校評估學生障礙狀況、上下學情形等,認定確實無法自行上下學者均可提出,符合資格者請於110年11月12日前洽特教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