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對象:
1.在音樂、美術、舞蹈、戲劇等表演相關領域,表現優異,且近三年曾參與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或國內全國性個人比賽,並取得前三名或特優獎者。
2.於教育部公布之最新年度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刊載之體育競賽種類中,個人競賽項目成績表現優異,近三年曾入選國家代表隊或培訓隊,或曾參與國際性具規模之比賽以及國內由中央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個人競賽項目,並取得前三名或特優獎者。
(二)申請時間:每學期受理申請(上學期收件至九月底截止;下學期收件至三月十日截止,郵戳為憑)。
(三)申請須檢附之相關資料與流程,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