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補助本局108學年度國中小本土語文(閩南語及客家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交通費經費核結一案,請査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109年1月14日桃教小字第1090002017函、同年2月25日桃教小字第1090014553號函、同年6月3日桃教小字第1090047424號函暨同年7月8日桃教小字第1090058462號函續辦。
二、本案執行期間為108年9月1日至109年7月14日止,請貴校覈實結算並於109年8月7日(星期五)前(免備文)將經費收支結算表,逕送(寄)本局國小教育科承辦人彙整;倘有結餘款則請依總額開立1張支票(支票抬頭: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一併繳回。
三、檢送「108學年度國中小本土語言(閩南語及客家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交通費補助一覽表」及「收支結算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