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辦理。 |
| 二、 | 本案申請事宜如下: |
| (一) | 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5年10月21日(星期三)止。 |
| (二) | 申請方式:請於申請期間至輔導室特教組提出申請。 |
| (三) | 申請表及準備文件: |
| 1、 | 申請表(網站申報)。 |
| 2、 | 身心障礙證明或鑑輔會鑑定安置公文,有效期限需在115年10月(含)以後(掃描上傳電子檔)。 |
| 3、 | 114學年度學期成績(掃描上傳電子檔)。 |
| 三、 |
獎學金: (一)前一學年度學業平均成績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 (二)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機關(構)或政府核定有案之競賽或展覽,表現 優異獲獎,並領有證明。 補助金: 一學年度學業平均成績丙等或六十分以上,品行優良且持 有家境清寒相關證明。 |
| 四、 | 本案獎助分為獎學金及補助金,獎助對象及資格條件等請依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申請,學生倘同時符合資格均得提出申請,由本府審查委員會擇優獎助;倘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其他相同性質獎(補)助者,不得再依前揭辦法申請獎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