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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a613 - 公告 | 2026-10-15 | 點閱數: 32
一、 依據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辦理。
二、 本案申請事宜如下:
(一) 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5年10月21日(星期三)止。
(二) 申請方式:請於申請期間至輔導室特教組提出申請。
(三) 申請表及準備文件:
1、 申請表(網站申報)。
2、 身心障礙證明或鑑輔會鑑定安置公文,有效期限需在115年10月(含)以後(掃描上傳電子檔)。
3、 114學年度學期成績(掃描上傳電子檔)。
三、

獎學金:

(一)前一學年度學業平均成績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

(二)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機關(構)或政府核定有案之競賽或展覽,表現       優異獲獎,並領有證明。

補助金:

一學年度學業平均成績丙等或六十分以上,品行優良且持 有家境清寒相關證明。

四、 本案獎助分為獎學金及補助金,獎助對象及資格條件等請依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申請,學生倘同時符合資格均得提出申請,由本府審查委員會擇優獎助;倘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其他相同性質獎(補)助者,不得再依前揭辦法申請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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