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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6-04-17 | 點閱數: 59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
則」第4條之2、第4條之3,業經勞動部於115年4月8日令
修正發布:

本次修正定明上揭法規第十二條第八項第二款所定最高負責人,

地方主管機關應 依所列各款規定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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