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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15 - 公告 | 2026-04-13 | 點閱數: 10
轉知農業部115年2月24日農輔字第1150022209號令修正發布 「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第11條。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4月8日臺教國署體字第1150033788號函辦理。
二、 旨案函文內容摘要如下:
(一) 依據「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第11條規定略以,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認可之有效期限為5年,得於參與食農教育在職訓練符合一定時數後申請展延。
(二) 農業部為完善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在職訓練制度,提升專業人員食農教育專業知能,以符合食農教育政策推動目標,爰修正該辦法第11條,增訂食農教育在職訓練時數採認基準,提供專業人員遵循。
(三) 在職訓練時數採認基準分為「必修(食農教育課程)」及「自選(專業領域課程)」,前者為食農教育政策與新興議題、食農教育推廣研發與運用2個領域,各3類別,後者為農業、飲食及營養2個領域,各6類別。
(四) 依該辦法第11條第2項第1款或第4款規定申請展延者,應於各領域至少修畢3小時,且各類別之課程須修畢3小時以上始得採計之,該類別最高採認時數以3小時為限。
三、 檢附送發布令(含法規命令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課程類別學習目標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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