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15
-
公告
|
2026-04-13
|
點閱數:
10
| 轉知農業部115年2月24日農輔字第1150022209號令修正發布 「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第11條。 |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4月8日臺教國署體字第1150033788號函辦理。 |
| (一) |
依據「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第11條規定略以,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認可之有效期限為5年,得於參與食農教育在職訓練符合一定時數後申請展延。 |
| (二) |
農業部為完善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在職訓練制度,提升專業人員食農教育專業知能,以符合食農教育政策推動目標,爰修正該辦法第11條,增訂食農教育在職訓練時數採認基準,提供專業人員遵循。 |
| (三) |
在職訓練時數採認基準分為「必修(食農教育課程)」及「自選(專業領域課程)」,前者為食農教育政策與新興議題、食農教育推廣研發與運用2個領域,各3類別,後者為農業、飲食及營養2個領域,各6類別。 |
| (四) |
依該辦法第11條第2項第1款或第4款規定申請展延者,應於各領域至少修畢3小時,且各類別之課程須修畢3小時以上始得採計之,該類別最高採認時數以3小時為限。 |
| 三、 |
檢附送發布令(含法規命令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課程類別學習目標各1份。 |
- Facebook
- Google+
Pinterest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