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據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辦理。 |
| 二、 | 本案申請事宜如下: |
| (一) | 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4年10月24日(星期五)止。 |
| (二) | 申請方式:由學校採網路申請方式辦理,請於期限前攜帶113學年度上下學期的學期成績,至特教組進行申請。 |
三、申請資格:
獎學金:
一、身心障礙學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前一學年度學業平均成績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
(二)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機關(構)或政府核定有案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並領有證明。
補助金:
身心障礙學生前一學年度學業平均成績丙等或六十分以上,品行優良且持有家境清寒相關證明,
並經就讀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者,得申請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