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獎補助對象: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並經本市特殊 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之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稱資賦優異學生)。 |
| (二) |
申請資格:資賦優異學生於前一學年度(113學年度: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機關(構)或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 |
| (三) |
獎學金基準:資賦優異學生符合上開資格者,獎學金之金額如下: |
| 2、 |
團體獎項:每一獎項新臺幣6,000元,並依得獎團體人數按比例計算核發獎學金(請註記團體人數)。 |
| (四) |
申請流程:請符合申請資格學生,於9/12日前至輔導室特教組領取申請表並繳交相關競賽證書。 |
| 2、 |
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紀錄(每校1份並含簽到表 )。 |
| 4、 |
學生申請表、獲獎紀錄之A4規格證明文件影本及獲獎 活動之實施計畫、簡章或辦法文件、活動獲獎名冊(以個別學生為單位裝訂,申請表應完整填寫並簽章。獲獎證明文件蓋有政府機關(構)或政府核定有案之學術研究機構印信及首長職銜簽字章,影本查驗無誤後,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承辦人員職名章)。 |
| (五) |
各校審議申請資料應確認學生獲獎時須具有資賦優異資格,並附上資優資格證明。 |
- Facebook
- Google+
Pinterest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