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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10 - 人事室 | 2022-12-20 | 點閱數: 170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1年12月14日總處給字第1110024827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為精進相關實務執行作業,人事總處轉知衛生福利部修正「企業、機關(構)提供員工子女托育服務試辦計畫」,其中名稱修正為「企業、機關(構)提供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實施計畫」,並延長實施期程至114年12月31日止,另刪除原「托育家園」規範,配合修正托嬰中心之設立規模由現行托育兒童須「超過12名」調整為「達5名」,且明訂員工未滿2歲子女及孫子女為優先收托對象,上開修正後計畫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
三、考量居家式托育之設置場地、規定等較其他托育機構具有彈性,請機關(構)學校持續就所屬員工子女托育需求情形,善用機關適當空間,積極評估並持續辦理相關托育設施設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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