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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10 - 人事室 | 2021-08-10 | 點閱數: 330

一、  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0年8月10日桃教人字第1100070434號函轉教育部110年8月6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0004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配合繼續維持疫情二級警戒,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自110年8月10日至110年8月23日有條件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合先敘明。  

三、  前述加強防疫管制措施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說明如下:  

(一)  於加強防疫管制措施期間,家長如有照顧「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  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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