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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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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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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數:
349
一、 |
依據教育部110年10月4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30856號函辦理。 |
二、 |
考量國內新冠疫情趨緩,目前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第二級,在符合指揮中心所設之條件下,教育部調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有關校園餐飲、集會活動及戶外教學活動防疫規定及原則,說明如下: |
1、 |
各校午餐於落實用餐防疫措施,如不交談,不共食分食等原則下,並與家長妥善溝通後,用餐不限隔板或1.5公尺間距。另請學校將隔板充分消毒後於校內妥善保管,以備不時之需。 |
2、 |
校園餐廳人數應為室內80人以內,或室內超過80人但容留人數應符合室內空間至少1.5米/人(2.25平方米/人)。 |
3、 |
校內餐廳、美食街及商店應遵守「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落實用餐實聯制、環境定期清潔/消毒,從業人員佩戴口罩、勤洗手,並協助顧客量測體溫、手部消毒;並放寬桌菜及自助式取菜方式。 |
4、 |
前項餐飲內用原則應依照衛生福利部「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及「餐飲業防疫指引」規定辦理。 |
(二) |
集會活動(含校內研習、學生社團表演):人數上限為室內80人,或室內超過80人但容留人數應符合室內空間至少1.5米/人(2.25平方米/人)、室外300人;若超額須提報防疫計畫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上述規定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進行滾動式修正。 |
1、 |
辦理校外教學及戶外教育等活動,應維持社交距離、佩戴口罩、遵守空間容留人數限制,並留意景點、住宿地點規劃,應採實聯制,確實執行人流管制等;於山林(含森林遊樂區)、海濱活動,無須戴口罩,惟應隨身攜帶口罩,並應與他人均保持社交距離。 |
2、 |
餘依本局110年9月30日桃教小字第1100088642號函辦理。 |
三、 |
請學校加強向師生宣導,除例外情形外,外出仍應全程佩戴口罩、實聯制、保持安全社交距離,以維護師生健康。 |
四、 |
檢附「110學年度高國中小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整備情形檢核表」1份,亦可逕至本局首頁/肺炎防疫/新冠肺炎防疫專區處查詢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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