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衛生福利部宣導「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相關規定,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一案。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110年5月19日府社團字第1100125307號函辦理。 |
二、 | 本案為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函知衛生福利部,該處溪頭園區提供志工持「志願服務榮譽卡」者得購置10元特惠票之優惠入園。惟於110年4月27日查獲民眾持偽造之志願服務榮譽卡欲購買特惠票入園等情事。 |
三、 | 承上,為避免觸法及維護志工榮譽,請加強對所屬志工宣導有關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相關規定,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