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11月28日臺教學(三)字第1080161722號函辦理。
二、有關學校人員擔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小組成員,其出席費之支領事宜,業經教育部108年6月21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80088013號函(諒達)修正說明在案,重申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4點規定,不得支給出席費者係指擔任調查小組成員之本機關學校人員或跨校案件經學校指派代表參與調查者,先予敘明。
三、對於學校內符合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資格者參與校內外調查工作,在不影響公務前提下,請學校應予鼓勵支持,前經教育部100年2月8日以臺訓(三)字第1000902022號函(諒達)周知在案。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1條第3項係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
四、爰擔任事件管轄學校之調查小組成員,其出席費之支給情形,再說明如下:
(一)不得支領出席費者:本職學校人員與跨校指派代表。有出公差之事實時(例如配合受訪者於外地召開調查會議),由各自學校支應其所屬人員之出差旅費。
(二)支領出席費者:
1、外聘專家學者(跨校學校邀請校外專家代表者,由跨校學校支應出席費及交通費)。
2、學校中具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資格者,受事件管轄學校邀請參與調查工作,由所屬學校予以公差(假)登記,並由事件管轄學校發予出席費及必要之交通費,以達到實質鼓勵支持學校具調查人才庫專業資格者踴躍參與事件調查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