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復貴局111年7月5日桃社兒字第1110061083號函。 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49 條第1項規定略以,任何人不得對兒少有遺棄、身心虐待、 剝奪或妨礙其接受國民教育機會、強迫性交等15款不當對 待行為。另依同法第97條、第102條規定略以,任何人違反 第4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一,應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 鍰;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少之人違反第49條第1項各 款規定之一,應命其接受4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 輔導,依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者,免依第97條處以罰鍰, 不接受或拒不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者,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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