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供新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宣導推廣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8月2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100427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租賃條例規定,落實國家整體住宅政策,建立健全之租屋市場秩序並衡平出租人與承租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內政部提報修正「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更名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三、隨文檢附法規一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