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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a312 - 公告 | 2018-11-19 | 點閱數: 383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07年11月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70135412號函(隨函檢送)辦理。
二、國教署為落實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以擴充學生知識領域、增加學習體驗、整合學習效果、深化認識臺灣,故特訂定「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
三、戶外教育課程活動內容應以學生學習為核心,增進自然與人文關懷、認識家鄉及愛護家鄉為主要目標;規劃戶外教育課程應依據「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第5點教學路線與活動設計說明辦理,可安排參訪公共機關、社教機構資源、漁市、海港、農場、牧場及具有合法性之生態中心等富有教育意義之場域,避免戶外教育流於以旅遊玩樂性質為主之活動。
四、考量觀光工廠包含臺灣各項產業之發展歷程與未來性,為臺灣經濟發展之縮影,具有獨特教育意義,鼓勵貴校將「觀光工廠」納入生涯發展教育產業參訪及戶外教育之場域,以加深學生對於臺灣產業實務的了解與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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