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09年9月29日府社綜字第1090248914號函辦理。
二、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CEDAW)第3次國家報告第6點、第7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略以:「……審查委員會認知CEDAW大體上已被納入臺灣國內法律,但關切其中賦予個別女性權利之條文尚未被實際運用或行使。……審查委員會敦促臺灣政府立即發布準則,以釐清個別女性如何能夠在臺灣的法院和行政機關直接引用CEDAW。」行政院爰訂定本指引及案例。
三、茲衡酌機關、民眾不同需求,行政院爰針對機關部分訂定指引及案例,俾利機關參照各類型案例、可爰引之CEDAW條文與一般性建議,以及指引所列適用原則,妥適處理具體個案;就民眾部分,採Q&A方式編訂,引導民眾瞭解CEDAW條文進而引用,並搭配案例說明,便於民眾參考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