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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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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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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數:
532
主旨: |
檢送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登記表1份,惠請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規定辦理,請查照。 |
一、 |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11月26日原民經字第1070071051號函辦理。 |
二、 |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傳智條例)第7條規定已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者,如附件所列。 |
(一) |
依據傳智條例第10條規定略以,智慧創作專用權可分成智慧創作人格權及智慧創作財產權,就前者,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專有公開發表、表示專用權人名稱、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智慧創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等人格權;就後者,專用權人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以特定民族、部落或全部原住民族名義,專有使用及收益其智慧創作之財產權。 |
(二) |
依據傳智條例第13條規定略以,專用權人得將財產權授權他人使用,授權使用之地域、時間、內容、使用方式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如係專屬授權,應由各當事人署名,檢附契約或證明文件,向原住民族委員會申請登記。 |
(三) |
依據傳智條例第16條規定略以,下列情形得使用公開發表之智慧創作,惟應註明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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