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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列表

重要 a313 - 學務處 | 2020-10-19 | 點閱數: 386
一、依據本府109年9月29日府社綜字第1090248914號函辦理。 二、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CEDAW)第3次國家報告第6點、第7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略以:「……審查委員會認知CEDAW大體上已被納入臺灣國內法律,但關切其中賦予個別女性權利之條文尚未被實際運用或行使。……審查委員會敦促臺灣政府立即發布準則,以釐清個別女性如何能夠在臺灣的法院和行政機關直接引用CEDAW。」行政院爰訂定本指引及案例。 三、茲衡酌機關、民眾不同需求,行政院爰針對機關部分訂定指引及案例,俾利機關參照各類型案例、可爰引之CEDAW條文與一般性建議,以及指引所列適用原則,妥適處理具體個案;就民眾部分,...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a313 - 學務處 | 2020-10-19 | 點閱數: 385
一、依據本市109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辦理。 二、旨揭計畫係為推動性別平等的正確觀念,破除性別刻板印象,建立無性別歧視的教育環境,活動分為國小、國中及高中三組,每校限報名一隊參賽,影片可包含「杜絕性別暴力」、「尊重身體界線」、「網路交友及網路安全」、「拒絕約會暴力」、「尊重多元性別」及「遠離網路色情」等六大議題,並將由參賽作品中擇優予以獎勵。 三、報名時間:109年11月9日(星期一)起至109年11月13日(星期五)止,請先至比賽網站(film.dsjhs.tyc.edu.tw)登錄參賽相關人員資料。 四、收件截止日期︰109年11月30日 (星期ㄧ),以郵戳為憑。 五...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a313 - 學務處 | 2020-10-13 | 點閱數: 408
一、 依據本府社會局109年10月6日桃社團字第1090086387號函辦理。 二、 為建立全民正確的防災教育觀念及防災文化的推動與落實,並有效建構具服務熱忱與專業性志工,加以整合人力資源,特辦理本活動。 三、 本案採網路報名,相關資訊請至桃園市志願服務整合資訊平台-教育訓練專區查詢,辦理單位「桃園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聯絡電話:03-4262881,分機21、22、32。 四、 武漢肺炎防疫期間,為保護每位參與者健康,所...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a313 - 學務處 | 2020-09-04 | 點閱數: 237
一、 旨揭四格漫畫徵件比賽,投稿時間自本(109)年6月20日至9月13日止,現已進入徵件尾聲,擬請貴校師生踴躍參與投稿徵件活動,相關報名資訊如附件。 二、 敬請貴校協助公告周知。本案承辦單位聯絡人:中央通訊社法務部四格漫畫徵件小組 蘇郁迪,聯絡電話:(02)2505-1180分機790;Email:andrewsyd@mail.cna.com.tw。
公告 a313 - 學務處 | 2020-09-04 | 點閱數: 274
公告本校學生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辦法,詳如附件。
a313 - 公告 | 2019-12-09 | 點閱數: 424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11月28日臺教學(三)字第1080161722號函辦理。 二、有關學校人員擔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小組成員,其出席費之支領事宜,業經教育部108年6月21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80088013號函(諒達)修正說明在案,重申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4點規定,不得支給出席費者係指擔任調查小組成員之本機關學校人員或跨校案件經學校指派代表參與調查者,先予敘明。 三、對於學校內符合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資格者參與校內外調查工作,在不影響公務前提下,請學校應予鼓勵支持,前經教育部100年2月8日以臺訓(三)字第10... 觀看完整文章
a313 - 公告 | 2019-11-22 | 點閱數: 237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11月1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80131272號函及衛生福利部108年11月6日衛授家字第1080601315號函辦理。 二、旨揭訊息已同部公告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官網統計專區(網址:https://dep.mohw.gov.tw/DOS/cp-1771-43369-113.html)
a313 - 公告 | 2019-11-22 | 點閱數: 315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8年8月20日召開「軍公教人員及勞工各類受訓人員參加『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遭受性騷擾適用法規研商會議紀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10月16日總處培字第1080045748號函暨教育部108年11月6日臺教學(三)字第1080152259號函辦理。 二、前開會議主要釐清軍公教人員及勞工各類受訓人員參加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遭受性騷擾之適用法規,重要之決定事項說明如下,請據以辦理: (一)教育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發生性騷擾事件,另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者,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惟另一方未具前開身分者,因實習學生非屬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所...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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