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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12 - 公告 | 2021-04-19 | 點閱數: 746

有關本市村里長辦公室是否可提供本市國中學生志願服務學習時數採計疑義一案,詳如說明。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多元學習表現』採計原則」第9點規定略以,校外服務學習證明由服務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發給,再由學校認證。
二、 另依「桃園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志願服務學習時數採計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略以,校外志願服務學習認證,由政府機關學校或依人民團體法登記立案者提供服務經歷認定文件,如關懷服務弱勢族群(養老院、醫院、育幼院等機構之服務)、政府機關學校或公益團體舉辦之非政治、商業、營利且無給酬勞之服務、社區或公益單位長期或臨時招募之志工或其他經校方認可之公益性服務活動等。
三、 綜上所述,查村里長辦公室非屬中央及本市規定之採計單位,爰所核章之志願服務學習時數無法採計,惟各村里長辦公室於社區長期招募辦理之志工活動,若檢具從事符合志願服務學習精神之相關活動資料,經學校認可後,納入校內服務學習規劃,仍可由學校核實認證時數,請貴局協助轉知所屬單位及村里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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